侯马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二审程序适用)
侯检刑一诉刑抗〔2020〕5号
侯马市人民法院以(2019)晋1081刑初124号书对被告人安某华、王某串违法发放贷款、王某骗取贷款一案判决:安某华犯违法发放贷款罪,一审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王某串犯违法发放贷款罪,一审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缓刑考验期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王某犯骗取贷款罪,免于刑事处罚。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对被告人王某串适用缓刑系明显适用法律不当,理由如下:
被告人王某串在2019年7月17日和2020年9月2日开庭审理及判决时,均拒不认罪。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综上所述,被告人王某串的行为、表现明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适用缓刑的条件,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侯马市人民法院
侯马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被告人安某华现羁押于临汾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串现居住于侯马市晋珠街水岸明珠小区某号楼某单元某号;被告人王某现居住于侯马市晋都路侯马一中家属院某号楼某单元某楼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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