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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二审程序适用)(公开版)_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泸检公诉诉刑抗〔2019〕1号

泸西县人民法院以(2019)云2527刑初94号判决书对被告人保某甲涉嫌非法经营一案判决:保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量刑畸轻,理由如下:

一是关键证人杨某某、保某乙、保某丙、殷某某、严某某、王某某、高建华等人的证言相互印证,共同证实在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过程中,是受保某甲的组织安排进行搬运,装烟的地点系保某甲家或是其彩钢瓦房,用于装烟的车辆是由保某甲提供或安排,帮忙装烟、运输的工人用餐亦是由保某甲保障;案发后,保某甲召集上述人员串供,让杨某某为其顶罪。因此,虽然保某甲辩解其并非烟主,但其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无异议,综合全案证据,可以证实其是整个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重要环节,即运输环节的组织、指挥者,在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依法应认定为主犯。判决中将保某甲认定为从犯是错误的。

二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及第四条的规定,保某甲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价值共计1088580元,属情节特别严重,应在有期徒刑五年以上量刑。保某甲虽然当庭认罪,但其从案发到审查起诉阶段均拒不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组织串供、找人顶罪,悔罪表现极差,也无其他可以减轻的情节。判决中对保某甲量刑畸轻。

综上所述,对保某甲非法经营一案认定事实错误,量刑畸轻。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保某甲现羁押于开远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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