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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二审程序适用)(公开版)_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建检二部诉刑抗〔2021〕1号

建水县人民法院以(2020)云2524刑初465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赵某某危险驾驶一案作出判决:被告人赵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适用了法律确有错误,导致量刑畸轻。理由如下:

一审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

本案被告人赵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通过建水县收费站驶入呈元高速公路,后被在呈元高速公路158公里400米处设岗排查的民警当场查获。查获经过和查获时人车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均能证明其已经驶入高速公路的客观事实,故一审判决中未认定被告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与客观事实不符,属认定事实错误。

一审判决书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

被告人赵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根据201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应当从重处罚。本案中被告人赵某某仅具有坦白情节,无其他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故对赵某某判处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与近年来相同情节的同类案件相比,量刑明显畸轻,罪刑不相适应。

综上所述,建水县人民法院(2020)云2521刑初465号刑事判决书未认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因此导致适用法律不当,造成量刑畸轻。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提出抗诉。

此致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6日

附件:

被告人赵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512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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