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安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二审程序适用)
乾检一部诉刑抗〔2020〕2号
乾安县人民法院以(2020)吉0723刑初33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王某某等十九人涉嫌敲诈勒索、寻衅滋事一案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对上述十九个被告人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其中对王某某量刑偏轻,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2019年11月20日,我院在被告人王某某等十九人认罪认罚的前提下,分别提出对该十九人的量刑建议,其中对王某某建议量刑1年6个月至2年。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王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对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表示认罪认罚。2020年3月9日提起公诉后,乾安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对王某某在本院的量刑建议的幅度内做出了判决。判决书送达后,被告人王某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请求。在证据没有发生变化的前提下,被告人王某某的上诉行为是对原来沟通协商达成一致的量刑意见的反悔,已不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条件。应当对被告人王某某从重处罚。
综上所述,乾安县人民法院采纳了本院的量刑建议,以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对其进行量刑。但是,被告人王某某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其行为违背了具结,使得具结沦为一种“虚假认罪认罚”的表示,与立法创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精神相悖,应从重处罚。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乾安县人民法院
乾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乾安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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