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柴检公诉诉刑抗〔2020〕1号
柴桑区人民法院以(2019)赣0421刑初167号书对被告人熊某虎等人涉嫌非法采矿一案判决:被告人熊某虎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人民币;被告人熊某龙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人民币;被告人瞿某原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人民币;被告人董某军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人民币。同时,判处四名被告人共同承担破坏补偿费、鉴定费共计67819元;本案扣押的河砂拍卖款104000元人民币由扣押机关移交九江市柴桑区岷山林场环境公益诉讼赔偿专项资金账户。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对本案违法所得处理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本案判决认定对扣缴的河砂拍卖款从环境修复费用剔除,由扣押机关移交至岷山林场环境公益诉讼赔偿专项资金账户。这一判决结果不符合《刑法》中对涉案违法所得处置的规定,处理有误。
综上所述,柴桑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柴桑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柴桑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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