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海南检一部诉刑抗〔2020〕4号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以(2020)内0303刑初133号判决书对被告人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判决:被告人康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天,并处罚金三千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在本案审查起诉期间,本院已明确告知被告人康某某认罪认罚制度的相关内容,被告人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接受本院的量刑建议,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并采纳了本院的量刑建议作出判决后,被告人康某某在无新的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以“主观恶性小,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被告人康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违背认罪认罚承诺,违反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应当从宽处罚。
综上所述,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康某某从宽处罚判决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0日
附件:被告人康某某现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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