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临检诉刑抗〔2020〕2号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以(2020)赣1002刑初251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判决:被告人揭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鉴于被告人揭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违背认罪认罚承诺,导致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条件不再具备,理由如下:
被告人揭某某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依法告知了揭某某如果不认可本院提出的量刑建议,有权不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揭某某在同意认罪认罚之后,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其提出了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的从轻处罚量刑建议,揭某某无异议。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采纳了我院的量刑建议,对其从宽处罚,判处揭某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但是揭某某在收到法院一审判决后,不服从本判决,提出上诉,背离了自己认罪认罚的承诺。
因此,本院认为,对于揭某某不应当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也不应当对其从宽处理。
综上所述,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院印)
附:被告人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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