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某某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万检检二诉刑抗〔2019〕4号
万某某人民法院以(2019)晋0822刑初121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两年。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犯罪事实、定性正确,但是被告人王某某在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其作出从轻判决后,该在证据没有任何变化的情况下,提出上诉,认罪认罚的从宽量刑幅度不应再适用,导致判决量刑明显不当,理由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导致两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属于情节特别恶劣,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被告人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并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并对其提出了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一审判决根据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对被告人王某某从轻处罚的判决,被告人王某某收到判决后,违背认罚承诺,提起上诉,认罪认罚的从宽量刑幅度不应再适用。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证据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下,以量刑重为由提起上诉,导致一审中适用的认罪认罚制度不应再适用,量刑明显偏轻,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万某某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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