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二审程序适用)
咸秦检公诉诉刑抗〔2020〕4号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以(2020)陕0402刑初183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吴某某信用卡诈骗罪一案判决:被告人吴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对被告人吴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情节严重的情形没有认定,显属量刑畸轻。理由如下:
本案的证据材料和一审判决书认定的犯罪事实证实:被告人吴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3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5万元以上,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1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其也没有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20)陕0402刑初183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吴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情节严重的情形没有认定,显属量刑畸轻。
综上所述,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20)陕0402刑初18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对被告人吴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情节严重的情形没有认定,属于量刑畸轻。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附:
被告人吴某某现押秦都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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