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抗诉书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以(2019)赣1002刑初477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黄某某、郄某某涉嫌寻衅滋事一案判决:黄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刑期7个月,郄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鉴于被告人郄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违背认罪认罚承诺,导致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条件不再具备,并致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量刑不当,理由如下:
被告人郄某某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依法告知了郄某某如果不认可本院提出的量刑建议,有权不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郄某某在同意认罪认罚之后,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其提出了七个月有期徒刑的从轻处罚量刑建议,郄某某无异议。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采纳了我院的量刑建议,对其从宽处罚,判处郄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但是郄某某在收到法院一审判决后,不服从本判决,提出上诉,背离了自己认罪认罚的承诺。
因此,本院认为,对于郄某某不应当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也不应当对其从宽处理,据此,一审判决量刑畸轻。
综上所述,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
1.被告人郄某某现羁押于抚州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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