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普检诉刑抗〔2019〕6号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以(2019)辽0214刑初299号书对被告人于某某涉嫌盗窃一案判决:被告人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系在被告人于某某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的基础上作出的量刑,但现被告人于某某提出上诉,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不应当再作为其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故原审判决量刑不当,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1、认罪认罚不应当再作为其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从而导致原审判决量刑不当。本案中,原审法院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的基础上对被告人于某某作出了判决,但现被告人于某某提出了上诉,其不再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的适用条件,故认罪认罚不应再作为对其的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考虑,对其最终的量刑会产生很大影响,最终导致了原审判决量刑确实不当。
2、被告人于某某在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等相关文书时,检察机关已明确告知其适用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以及法院适用认罪认罚对其作出判决后若其提起上诉的法律后果。现其在法院适用认罪认罚对其作出判决之后,其又对法院的判决不服,提出上诉,系对司法资源的一种浪费。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被告人上诉,导致原审判决量刑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羁押于普兰店区看守所。
2.其他有关材料。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普检诉刑抗〔2019〕6号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以(2019)辽0214刑初299号书对被告人于礼平涉嫌盗窃一案判决:被告人于礼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系在被告人于礼平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的基础上作出的量刑,但现被告人于礼平提出上诉,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不应当再作为其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故原审判决量刑不当,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1、认罪认罚不应当再作为其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从而导致原审判决量刑不当。本案中,原审法院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的基础上对被告人于礼平作出了判决,但现被告人于礼平提出了上诉,其不再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的适用条件,故认罪认罚不应再作为对其的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考虑,对其最终的量刑会产生很大影响,最终导致了原审判决量刑确实不当。
2、被告人于礼平在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等相关文书时,检察机关已明确告知其适用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以及法院适用认罪认罚对其作出判决后若其提起上诉的法律后果。现其在法院适用认罪认罚对其作出判决之后,其又对法院的判决不服,提出上诉,系对司法资源的一种浪费。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被告人上诉,导致原审判决量刑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于礼平现羁押于普兰店区看守所。
2.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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