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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二审程序适用)(林某某、钟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东检诉诉刑抗〔2019〕1号

本院以被告人李某某、钟某某、黄某某、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向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以(2019)粤1704刑初237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李某某、钟某某、黄某某、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一案判决:被告人钟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黄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林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定性正确,适用法律条文准确,程序合法,但对被告人林某某的量刑不采纳本院的量刑建议,应当适用缓刑而不适用,属于适用缓刑错误,理由如下:

1.被告人林某某有多个减轻、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本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依法适当。(1)被告人林某某是从犯。被告人林某某只介绍了陈某某到赌场赌博,赚取每场200元的好处费,一共获利约2000元,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2)被告人林某某是坦白。被告人林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林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在被告人林某某有多个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情况下,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内,本院提出判处被告人林某某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并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依法适当。

2.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真实、合法。根据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庭审情况表明,被告人林某某是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具结书,认可本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具结书内容真实、合法。

3.法院判决不采纳本院的量刑建议依法不当。量刑建议内容包括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本院提出判处被告人林某某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并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法院判决不采纳本院的量刑建议依法不当。(1)本案不具备不采纳本院量刑建议的除外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本案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所规定的除外情形,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应当采纳本院的量刑建议。(2)根据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四十一条关于量刑建议的调整的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人民法院应当告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在没有告知本院的情况下,直接判决不予采纳本院的量刑建议,违反了《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2019)粤1704刑初237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林某某的量刑不采纳本院的量刑建议,应当适用缓刑而不适用,属于适用缓刑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钟某某、黄某某、林某某现羁押于阳江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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