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民检一部诉刑抗〔2020〕1号
民权县人民法院以(2019)豫1421刑初451号判决书对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组织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一案判决:判处被告人杨某某犯参加黑社会组织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0元(已缴纳)。
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明显不当,不应认定被告人杨某某自首、立功、从犯情节。理由如下:
1、不能认定被告人杨某某自首:被告人杨某某虽系主动投案,侦查阶段认罪态度较好,但在审查起诉及庭审阶段,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只是在庭审后由其律师代为书写了悔过书。
2、不能认定被告人杨某某立功: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虽能证明其供述过陈宗领等人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架构等情节,但不符合法定立功条件。
3、不能认定被告人杨某某为从犯:被告人杨某某系陈宗领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且在破坏生产经营等个案中,被告人杨某某带领他人实施犯罪。
综上所述,民权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杨某某的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明显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元月二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民权县看守所;
2.证据材料与一审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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