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扬开检诉诉刑抗〔2019〕1号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2019)苏1091刑初30号判决书对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严青松涉嫌贪污罪、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窦天宝涉嫌贪污罪,被告人眭小某涉嫌贪污罪、职务侵占罪一案判决:被告人严青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窦天宝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眭小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其中对本院认定被告人严青松、窦天宝共同贪污一节法院认定为共同诈骗。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导致对被告人严青松、窦天宝共同犯罪的定性错误,量刑不当。理由如下:
一、法院对被告人严青松、窦天宝主体身份认定错误
法院认定被告人严青松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不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资格。但在同一份判决书中,作为**社区**、**的被告人眭小某同样是在协助政府拆迁过程中实施犯罪行为却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判决书对两人主体身份的认定在适用法律上自相矛盾。本院认为被告人严青松应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其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身份。首先在事实认定上法院的判决也确认“严青松在协助政府拆迁过程中……”,其次在适用法律上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被告人严青松协助政府进行拆迁补偿工作系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与被告人眭小某一样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6月发布的《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被告人窦天宝也构成贪污罪。
二、法院对被告人严青松未利用职务之便认定错误
法院认为被告人严青松的主要职责“在于帮助拆迁办掌握被拆迁户真实情况,参与制定拆迁预算方案,努力促成拆迁谈判成功,不经手拆迁款管理发放,其亦未利用职务之便”。但对于被告人眭小某,判决书则确认其“在明知刘某甲在刘某乙户名下、宅基地手续系伪造的情况下,将刘某乙、刘某甲作为两户上报拆迁补偿方案,并请被告人严青松帮忙在拆迁预算审核会议上予以隐瞒,使得补偿方案顺利通过,刘某甲、刘某乙均获得了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资格”,认为其“作为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骗取拆迁安置房,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本院认为,被告人严青松系**社区**、**,被告人眭小某系**社区**、**,二人在协助政府拆迁过程中身份属性相同,发挥的作用相似,且被告人严青松职权较之被告人眭小某更大,法院对二人的行为性质作出截然相反的认定,自相矛盾。
根据当庭质证确认的犯罪事实,被告人严青松利用职务之便的体现有:第一,被告人严青松在协助政府拆迁的过程中,明知被告人窦天宝与他人合建的厂房属重复拆迁;第二,被告人严青松在拆迁预算评审会议上隐瞒该事实;第三,被告人严青松指使被告人眭小某在被告人窦天宝提供的“兹有我村**组扬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始建于1994年,面积808.87平方米,用于集体为民服务,属集体资产,因历史原因一直未办理房产证”证明上签字并自己盖章;第四,被告人严青松陪同谈某某签定拆迁补偿协议;第五,被告人严青松还多次陪同谈某某至**拆迁公司领取相关拆迁补偿款。
三、被告人严青松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主观故意
法院认定被告人窦天宝、严青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拆迁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重复拆迁真相,致使拆迁部门陷入错误认识,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支付谈某某拆迁补偿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现有证据证实,被告人严青松对于被告人窦天宝、谈某某骗取拆迁补偿款的行为是明知的,被告人窦天宝、谈某某多次口头或通过请客吃饭请被告人严青松帮忙,二人将骗取的拆迁补偿款据为己有的主观意图为被告人严青松所知悉,具有犯意上的联络。被告人严青松在答应帮忙后也积极通过自己的行为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拆迁补偿款)的犯罪目的得以实现,被告人严青松与窦天宝、谈某某属内外勾结的共同贪污。在同一份判决书中,一方面,法院对被告人眭小某帮助亲属将拆迁补偿款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认定其作为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骗取拆迁安置房,数额巨大,构成贪污罪;另一方面,对被告人严青松帮助他人将拆迁补偿款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认定为诈骗罪,定性上自相矛盾。
四、法院认定被告人窦天宝与严青松共同诈骗导致量刑不当
法院因适用法律上错误,对被告人窦天宝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量刑畸重。此外,从涉案金额看,被告人严青松与窦天宝涉案金额80余万元,被告人眭小某涉案金额20余万元,均是村委会负责人在协助政府拆迁过程中帮助他人骗取国家财产,但因适用法律不当、错误的划分主从犯,导致被告人严青松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眭小某也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量刑失衡。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严青松涉嫌贪污罪、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窦天宝涉嫌贪污罪,被告人眭小某涉嫌贪污罪、职务侵占罪一案中,认定被告人窦天宝、严青松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属适用法律错误、定性及量刑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日
附:
被告人严青松、窦天宝、眭小某现羁押于扬州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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