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某某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明检诉刑抗〔2016〕3号
明某某人民法院以(2016)皖1182刑初280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丁某某盗窃罪一案判决:被告人丁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不当,理由如下:
在案证据显示,2013年4月2日,丁某某因犯盗伐林木罪被明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明某某人民法院据此认定丁某某此次盗窃犯罪构成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第六十五条关于累犯及缓刑的相关规定,“缓刑”是指对原判刑罚的“附条件”不执行,缓刑考验期满后原判刑罚不再执行,视为未执行。构成累犯必须要求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本案中,丁某某曾因盗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可视为原判刑罚未执行,不符合累犯中的“刑罚执行完毕后再犯罪”的规定。因此,丁某某此次盗窃犯罪不构成累犯。
综上所述,明某某人民法院(2016)皖1182刑初28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丁某某构成累犯适用法律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于明某某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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