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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永检公诉诉刑抗〔2018〕5号(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永检公诉诉刑抗〔2018〕5号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以(2017)冀0429刑初426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判决:陈某甲无罪。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案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有罪而判无罪,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1本案已经查清的事实足以定罪量刑且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

(1本案证据证明陈某甲为肇事司机

   公安机关在2015年11月19日对陈某甲、尹某甲的调查中,均陈述陈某甲为肇事司机,且在2015年12月19日,尹某乙的陈述中,也明确陈某甲是肇事司机。证人李某某证实亲眼看到陈某甲说自己为肇事司机。

卷中,尹某甲在公安机关2015年12月9日、2016年12月27日、2017年1月23日、2017年7月28日中所做的陈述,以及陈某甲在公安机关2015年11月19日、2015年12月11日、2017年8月12日、2017年8月13日、2017年8月15日所做的供述,结合该案事故发生时的手机基站位置和通话记录的时间节点,相互印证事故发生时,陈某甲确实使用尹某甲的手机于2015年11月17日晚23:08分告知尹某乙发生事故,23:12分尹某乙往尹某甲的手机上回电,后陈某甲离开肇事地点2995.51米,并于当晚23:18分,接到尹某乙给自己打电话的客观事实。在事先有通话记录、手机基站位置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可以得出陈某甲为肇事司机的唯一结论。

(二)本案证据证明陈某甲系酒后驾驶

本案中,证人赵某某、杜某某的证言结合尹某甲当时酒精检测报告,可以确定,该三人所述真实、可靠,相互印证,足以认定陈某甲在案发当晚8时左右到达饭店,且于23时左右离开,该四人均饮酒,陈某甲系酒后驾车。

(三)本案证据证明陈某甲系弃车逃逸

本案中,陈某甲在2015年12月11日供述自己是坐一个叫“老永”的人的车离开现场,2017年8月12日、2017年8月13日、2017年8月15日所做供述中明确其坐车离开前未见到警车和救护车。证人武某某证实自己到现场时就尹某甲一人,且自己是与尹某乙二人一起跟随救护车到永年县中医院。证人闫某某对到现场看到的4、5个人也做了证实,即除武某某与尹某甲外,含尹某乙及尹某乙所提的陈某乙和李某某。而武某某并未见到陈某甲,且根据陈某甲的手机基站位置,其已离开事故现场,且在案发之后,频繁给人打电话,而不是在场实施救助行为。在2015年10月19日,尹某乙所做陈述中,也提及自己询问陈某乙:“陈某甲现在何处?”得到的回答是“还在车上坐着”,更与陈某甲坐车离开现场的客观事实相印证。故陈某甲确是弃车逃离现场。 

(四)案发之后,陈某甲的表现情况不符合一般常理

根据卷中证人李某某、尹某丙的证言,陈某乙、陈某丙的转款记录,尹某甲及其妻子向陈某甲索要医疗费的视频,陈某甲亲戚家属陪护及陪同尹某甲去北京治疗的客观事实,认定陈某甲无罪不符合一般常理。

2本案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中主要情节一致,只有个别情节不一致且不影响定罪。

本案中,一审人民法院以尹某乙这一污点证人的证言推翻其他证人证言的证明力。一审人民法院判决书认定无法排除尹某甲、陈某甲、尹某乙三人串供的可能,而尹某乙作为陈某甲的亲舅舅,现因妨害作证罪被公安机关批拘在逃。经仔细审查,该三人只是对陈某甲酒驾事实和逃逸事实做虚假供述,意图让陈某甲逃避法律责任的追究,一审人民法院并未客观、公正的认定此情节,但结合本案其他证人证言以及供述、陈述,足以排除矛盾,达到内心确信。

3《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全面、客观、合法、公正,法院应当依法采信。

   (一)永年区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痕迹检验分析报告(2015)039-1号,无论证理由,不符合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不具有说服力。

   (二)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意见书(2016)004号的检验材料不全面,在并未对该案证人陈某乙、李某某、“老永”证言取证,未对通话记录和手机基站位置进行衡量,未对案发当时,事故的撞击点、撞击部位、避险行为、惯力等伤情成因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考量的情况下,单纯依据血迹状况,认定尹某甲为肇事司机,不能做到与案件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无法解答案件的其他疑问,过于片面、渎断,不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的特点。而在2017年1月18日,永年区公安局做出呈请撤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报告;2017年3月9日,邯郸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经过集体研究,做出关于撤销永年区交警大队(2015)第111702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决定,其已对该两份鉴定予以否认、排除,进而最终依法认定陈某甲为肇事司机,负事故主要责任,并于2017年5月19日做出撤销尹某甲涉嫌危险驾驶一案。故应当依据永年区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情况。

(三)《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可以与卷中的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图、现场照片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全面客观、有理有据,能够排除合理怀疑,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采信。

(4结合陈某甲住院病历,显示是右侧肘部、腿部受伤,符合驾驶人向左打方向避险时车内人员身体会向右侧挤压的客观逻辑,其伤情符合在正驾驶座位上造成。

综上,本案认定陈某甲构成交通肇事犯罪的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判处有罪。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11

附:

1.附光盘2张,U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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