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武检二部诉刑抗〔2021〕Z1号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以(2020)冀0481刑初282号对被告人冀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作出判决,本院指控被告人冀某某帮助武安市**种植专业合作社对外吸收公众存款45万元,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冀某某吸收数额超出起诉书指控范围,属事实认定有误,适用刑罚明显不当。理由如下:
一、本院起诉书未指控被告人冀某某涉嫌犯罪数额173732977元,一审判决认定数额有误
本院以武检二部刑诉[2020]2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冀某某帮助吸收公众存款45万元,一审判决书认定被告人犯罪数额为173732977元,超出起诉书认定范围,认定犯罪数额有误。
二、被告人冀某某不应对整个吸资事件担责,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
本案中,有证据证实被告人冀某某具有对外宣传的行为,且在十余家分社开张成立过程中有宣传、牵线搭桥行为,又有三名集资人员明确证实是通过被告人冀某某的宣传行为而集资的,但是被告人冀某某没有从中谋取非法利益,仅仅按月领取固定工资,虽然名义上是顾问,实际上属一般工作人员,不应认定其对武安市**种植合作社总社及21家分社所吸收的全部资金承担刑责,判决其对他人的非吸行为承担刑责,显然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综上所述,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冀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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