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分检刑诉〔2019〕201号

2020-12-29 尘埃 评论0

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分检刑诉〔2019〕201号

 

被告人廖水平,男,1969年**月**日出生,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公民身份号码360502196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经商,户籍所在地新余市**路**号,现住新余市渝水区**小区**栋**室。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0年5月20日被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2月28日被分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以涉嫌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2月1日批准逮捕,分宜县公安局于同日执行逮捕;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3月31日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2019年5月29日,经新余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6月21日,被分宜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分宜县公安局于同日执行逮捕

辩护人蒋兵华,江西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娜,江西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邹耐芽,男,1987年**月**日出生,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公民身份号码360502198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新余市渝水区**路**号**栋**单元**室,现住新余市渝水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9日被分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以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8月1日批准逮捕,分宜县公安局于同日执行逮捕。

辩护人郭峰,江西至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胡彦伟,男,1978年**月**日出生,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公民身份号码360502197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新余市渝水区**镇**村委**村小组**号**室,现租住在新余市渝水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28日被分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分宜县公安局于同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谭某某,绰号“**”,男,1985年**月**日出生,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公民身份号码360502198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新余市渝水区**镇**村委**村小组**号,现新余市渝水区**镇**村委**村小组**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分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分宜县公安局于同日执行逮捕;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23日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2019年8月24日,经新余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辩护人李华耕,江西弘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廖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公民身份号码3605021982********,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经商,户籍所在地新余市渝水区**镇**村委**村小组**号**室,现住新余市渝水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14日被分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分宜县公安局于同日执行逮捕;

辩护人刘飞,江西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邬振岚,江西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廖某丙,绰号“**”,男,1988年**月**日出生,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公民身份号码360502198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经商,户籍所在地新余市渝水区**镇**村委**村小组**号,现住新余市渝水区**小区**栋**单元**室。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赌博罪,于2006年被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12年11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14日被分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分宜县公安局于同日执行逮捕。

辩护人陈华,江西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某甲,绰号“**”,男,1973年**月**日出生,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公民身份号码3605021973********,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新余市渝水区**镇**村委**村小组**号,现住新余市渝水区**镇**村委**村小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分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8月1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分宜县公安局于同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分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水平涉嫌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虚假诉讼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骗取贷款罪、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以邹耐芽涉嫌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以被告人胡彦伟涉嫌敲诈勒索罪、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以被告人廖某乙、廖某丙、周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以周某乙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七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七被告人,依法告知了被害人相关诉讼权利,听取了被害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0月18日,本院决定对周某乙进行拆案处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2年左右,被告人廖水平和罗某甲(另案处理)因屠宰生猪相识,后于2004年左右合伙从事猪肉批发生意,2006年下半年开始,被告人廖水平和罗某甲共同出资在新余市城南经营“**寄卖行”,从事高利放贷、典当业务,在此期间,笼络被告人谭某某、徐某某(另案处理)、施某某(刑拘在逃)、罗某某(另案处理)、郭某某(另案处理)、黎某某(另案处理)等社会闲散人员,经常纠集在一起,被告人廖水平负责生意事宜,罗某甲负责管理人员,以城南**茶楼为聚集地,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廖水平和罗某甲为首要分子,以被告人谭某某和徐某某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廖水平和罗某甲为攫取巨额非法利益等目的,先后多次纠集被告人谭某某和徐某某、施某某、罗某某等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共同故意实施故意伤害、强迫交易、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该犯罪集团在新余市区域内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其中导致被害人张某甲矿山倒闭、家庭破裂、妻离子散,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2009年左右,被告人廖水平与罗某甲因内部利益产生矛盾而分开,后被告人廖水平另行在新余市城北成立了“**寄卖行”,仍从事个人高利放贷业务,并笼络被告人邹耐芽、胡彦伟、廖某乙、廖某丙、周某甲等人长期聚集在**寄卖行,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廖水平为首,以被告人邹耐芽、胡彦伟、廖某乙、廖某丙、周某甲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廖水平以寄卖行为依托,长期从事个人高利放贷业务,并实施套路贷,先后诱使或迫使周某丙、聂某某、傅某甲、胡某戊等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协议,采取“砍头息”、“利滚利”等方式虚增借贷金额,纠集被告人邹耐芽、胡彦伟等人以暴力威胁或软暴力等手段,逼迫借款人在虚假债权债务凭证上签字。被告人廖水平实施套路贷后,又纠集被告人邹耐芽、胡彦伟、廖某乙、廖某丙、周某甲等人采取言语威胁、滋扰、纠缠等方式向借款人追讨非法债务,并借助诉讼等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该犯罪集团在新余市区域内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其中导致被害人周某丙因无法偿还高额的套路贷借款,服农药自杀,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具体违法犯罪事实如下:

一、犯罪事实

(一)故意伤害犯罪事实

2005年5月24日上午10时许,罗某甲和被告人廖水平将车停在新余市九中附近路段,新余市**学校校长杨某某骑自行车载着超宽装修材料经过时不慎刮到罗某甲的汽车,被告人廖水平见状追上去与杨某某发生争吵,随即用拳头朝杨某某左脸部打了一拳,并用脚踢了杨某某下身一脚就跑开。后杨某某扯住罗某甲不让其走,罗某甲便用拳头对着杨某某的左脸部打了一拳,用脚踢了其下身一脚,将其踢倒在地上,随即逃离现场。经鉴定,杨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原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甲级)。

2005年10月19日,罗某甲因故意伤害罪被渝水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在逃说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何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廖水平以及同案犯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

(二)强迫交易犯罪事实

2007年3月初,钟某甲得知张某甲为人老实、在新余市渝水区**镇**村委经营**采石场,且张某乙给张某甲打了50万元褐铁矿的订金,就想入股张某甲的**采石场,但钟某甲知道张某甲不会同意,于是钟某甲将张某甲的情况告诉被告人廖水平和罗某甲,并商议利用二人在社会上的势力强行入股。被告人廖水平等人先是向**村委干部谎称与张某甲己谈好了一起合作开发褐铁矿,取得**村委、村民信任后于2007年3月17日、3月18日分别签订了矿山租赁协议和细岑下矿厂开采协议,租赁的矿区范围包围了张某甲正在开采的矿区,然后凭借签订的租赁合同带领被告人谭某某和徐某某等人阻止张某甲开采,并威胁、电话恐吓张某甲要求合伙开采,张某甲被逼无奈于2007年4月3日在新余市城南**茶楼与被告人廖水平和罗某甲商谈合作事宜,并在被告人廖水平、谭某某及罗某甲、徐某某等人的逼迫下订了合作协议,协议约定被告人廖水平和罗某甲等人占矿山股份65%,矿山股份价值14.3万元。张某甲签订矿山合作协议之后的一个月左右,因生产情况不佳,被告人廖水平和罗某甲单方强行提出退股,并要求被害人张某甲补偿退股费5万元。

2019年6月4日,钟某甲因强迫交易罪被分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刑事判决书、租地协议、合作协议等书证;

2、证人张某丙、胡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廖水平及同案犯罗某甲、钟某甲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指认等笔录。

(三)非法拘禁犯罪事实

2007年12月至2008年6月期间,张某甲因铁矿生产经营需要向被告人廖水平和罗某甲借高利贷共计9万元。2008年9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廖水平和罗某甲为了追讨张某甲所欠9万元高利贷,开车强行将张某甲从新余市渝水区下村镇带至新余市城南通济桥旁汽车修配厂,并派徐某某、施某某等人看守张某甲直至当天18时许,在张某甲叫朋友将其赣K*****号广汽本田小轿车开来抵押后方才让其离开。2个月后,张某甲归还9万元欠款后才将汽车拿回。

2009年1月的一天13时许,被告人廖水平带领徐某某、施某某、罗某某、黎某某等人在新余市新纺菜市场附近将张某甲带至到新余市城南通济桥旁汽车修配厂,并逼迫张某甲偿还之前借9万元本金利滚利产生的40万元利息,期间被告人廖水平、罗某甲安排被告人谭某某和徐某某、施某某、罗某某、郭某某等人轮番看守张某甲到次日凌晨2时许,时间长达13个小时左右,直至逼迫张某甲在被告人廖水平事先写好的40万元利息转本金借条上签字才放其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借条、收条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

3、被告人廖水平、谭某某及同案犯罗某甲、罗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指认等笔录。

(四)非法侵入住宅犯罪事实

2009年3月6日21时许,被告人廖水平、罗某甲为追讨张某甲向其借贷9万元所产生的40万元“利息”,便安排郭某某、施某某、罗某某等五人到张某甲家索债,并交待郭某某、施某某、罗某某等五人在张某甲家住下,直到其还清40万元的债务为止。后郭某某、施某某、罗某某等五人一直住在张某甲家,并故意将电视声音开大,晚上玩通宵扑克牌,随便翻张某甲家的冰箱东西吃,乱扔东西等,时间长达三、四十个小时,严重影响了张某甲一家的正常生活。

案发后,被告人廖水平和罗某甲、施某某、罗某某、郭某某均因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判处刑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立案决定书、起诉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甲、胡某丙的陈述;

3、被告人廖水平及同案犯罗某甲、施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五)敲诈勒索犯罪事实

1、2007年8月底,被告人廖水平、罗某甲得知张某甲开采出了高质量褐铁矿石,为攫取更多利益,以收保护费名义为由,多次通过威胁、恐吓等手段强行要求入干股,并于2007年9月1日逼迫张某甲与其签订干股合作协议,强行占股50%,并得矿石20%的干股提成。为掌控张某甲矿山开采情况,被告人廖水平和罗某甲派徐某某守在矿山上计数,监督矿山开采、销售情况。之后由于褐铁矿价格上涨,被告人廖水平和罗某甲又找张某甲,将干股提成强行提高到每吨28元,并变更矿山干股股份至55%。2007年9月1日至2008年2月5日期间,被告人廖水平和罗某甲通过强行入干股提成的方式,从张某甲矿山中非法获利41.081万元。

2、2007年12月至2008年6月期间,张某甲因被干股提成导致生产经营资金困难,被迫向被告人廖水平和罗某甲借款共计人民币9万元。2009年1月的一天13时许,被告人廖水平和罗某甲等人在新余市新纺菜市场附近将张某甲带至到新余市城南通济桥旁汽车修配厂,逼迫张某甲偿还之前借9万元本金利滚利产生的40万元利息,张某甲称己将9万元借款全部还清,但被告人廖水平和罗某甲威胁张某甲必须归还40万元的利息,并逼迫张某甲在廖水平事先准备好的40万元利息转本金的借条上签字认可,张某甲不同意利滚利计息,被告人廖水平和罗某甲便安排被告人谭某某及徐某某、施某某、罗某某、郭某某等人轮番看守张某甲到次日凌晨2时许,时间长达13个小时左右,直至逼迫张某甲在被告人廖水平事先写好的40万元借条上签字才放其离开。

3、2010年至2012年期间,夏某某向被告人廖水平借款数十万元,约定按月计息。在夏某某未及时归还借款的情况下,被告人廖水平采取“利滚利”方式计算,将利息转为本金借条,逼迫夏某某在利息转本金借条上签字认可。2014年1月7日,被告人廖水平得知夏某某与姚某某的民事诉讼在吉安市永新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纠集被告人邹耐芽、胡彦伟等人到永新县人民法院门口将夏某某挟持至车上,并采取言语威胁逼迫夏某某签订136万的利息转本金借条。

4、2013年12月12日,刘某某向被告人廖水平借款30万元,约定月息1角,后刘某某未及时归还借款。2014年6月21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廖水平伙同被告人邹耐芽、胡彦伟在**寄卖行二楼办公室内,不断用言语威胁逼迫刘某某签订由“利滚利”计算出来的一张18.925万元的利息转本金借条,刘某某不同意计息方式,多次提出要离开,均遭到被告人廖水平、邹耐芽、胡彦伟等人的拒绝,直到当日17时许,刘某某被逼在利息转本金借条上签字方才允许离开。2014年8月2日,被告人廖水平又逼迫刘某某签订了一张3.7万元的利息转本金借条。后刘某某因犯诈骗罪在江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其前夫席某某将一套房产过户给廖水平折抵30万元本金债务。

5、2009年左右开始,傅某甲因资金紧张陆续向被告人廖水平和罗某甲借高利贷。2012年左右,被告人廖水平找到傅某甲出示了一张其欠原**寄卖行2万元的借条,并逼迫其在一张通过利滚利结算的利息转本金借条上签字认可。2013年年底的一天,傅某甲因急用资金再次向被告人廖水平借款20万元,借款时被告人廖水平未跟其说明利息及结算方式。2013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廖水平通过利滚利的方式逼迫傅某甲签字认可了10余张利息转本金的借条,其中一张30万元,一张7万元的利息转本金借条,为印证借条的真实性,被告人廖水平逼迫傅某甲在虚拟银行流水凭证上签字认可。2018年左右,因公安机关介入调查,被告人廖水平害怕案发,于是找到傅某甲,将采取上述方式签订的借条销毁,仅剩一张7万元的利息转本金借条及虚拟的流水凭证。

6、2014年5月9日至2015年6月24日,聂某某分五次向被告人廖水平借款577万元,约定按月息4分计息,其中三次借款直接在本金中扣除当月利息,聂某某实际收到562.6万元。2015年1月至2016年1月期间,在聂某某未归还借款的情况下,被告人廖水平采取“利滚利”方式计算,将利息转为本金借条,安排被告人邹耐芽打印借条并带其多次通过言语威胁、滋扰等方式逼迫聂某某在多张利息转本金借条、虚假转账凭证上签字认可,本金及利息转本金借条金额累计969.2547万元,其中利息转本金借条金额累计392.2547万元。

7、2013年左右开始,胡某丁因资金紧张,陆续向被告人廖水平借款数百万元,后部分借款未还,被告人廖水平开始一直向胡某丁追债,最后胡某丁答应以投资在陈某某名下的140万元来冲抵债务。2015年1月14日,被告人廖水平带领被告人邹耐芽、胡彦伟会同胡某丁找到陈某某商谈冲抵债务的事宜。在债务转让结算时,被告人廖水平通过“利滚利”的模式将胡某丁的欠款结算成一张262.78万元的借条,陈某某对这种算法模式不认可拒签,被告人廖水平、邹耐芽、胡彦伟则以言语威胁等方式,逼迫陈某某在该借条上认可签字。2015年9月7日,被告人廖水平带领被告人邹耐芽、胡彦伟到陈某某办公室逼其签订了一张通过利滚利模式计算的25万元利息转本金借条;2015年9月25日、12月29日,被告人廖水平又带领被告人胡彦伟到陈某某办公室逼其分别签订了一张15.76 万元和5万元的通过利滚利模式计算的利息转本金借条。

8、2011年9月,周某丙因收购加油站资金不足找到被告人廖水平借款200万元,被告人廖水平事先未跟周某丙讲明借款利息及结算方式,实际按照月息1.1角扣除1个月利息后打款178万至周某丙债权人的账户,在周某丙未及时归还借款的情况下,被告人采取利滚利方式计算,将利息转为本金借条,多次通过言语威胁的方式逼迫周某丙在多张利息转本金的借条上签字认可。2016年12月8日,被告人安排邹耐芽电脑打印结算书,并强行逼迫周某丙在该份累计金额为1243.3254万元的结算书上签字,并向法院提起诉讼,周某丙在被告人廖水平办公室哀求无望后,在被告人廖水平办公室喝农药自杀。借款期间,周某丙已先后偿还被告人廖水平共计552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借条、流水凭证等书证;

2、证人姚某某、胡某丁等人的陈述;

3、被害人张某甲、夏某某、傅某甲、周某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廖水平、邹耐芽、胡彦伟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指认等笔录。

(六)诈骗犯罪事实

2013年开始,胡某戊、龚某某因做工程需资金周转,陆续从被告人廖水平处借高利贷2、300万元左右,月息2-6分不等,截止到2016年11月左右,胡某戊、龚某某未还的借款本金、利息累计至1000余万元。2017年1月份,胡某戊、龚某某、黄某某等人的**房地产有限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向被告人廖水平提出借款600万元,被告人廖水平本不愿再借款,但胡某戊等人提出可以用房屋抵押,被告人廖水平考虑之前他们尚有1000余万元高利贷欠款,这次正好利用借款的机会,提出用30套房屋作抵押来保障之前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实际被告人廖水平内心根本不想借600万给胡某戊等人,且当时也没有600万元资金。随后,被告人廖水平利用胡某戊等人借款心切的心理,制定了一套600万的借款计划,先于2017年1月25日让胡某戊、龚某某、黄某某签订600万元借款借条,并同时要求胡某戊等人在3张共计130万利息转本金的借条及虚拟的对应转账凭证上签字,并将利息转本金借条的时间空出,事后自行将时间签至600万元借款借条之前,伪造成对方借款130万元本金的事实。同时被告人廖水平要求胡某戊等人用30套商品房网签作抵押,并开具30张共计1200余万元现金收款收据,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备案。所有手续办好后,被告人廖水平未按约出借600万元,而是以各种理由敷衍胡某戊等人,最后只给胡某戊账户转账100万元。2017年4月份,被告人廖水平归还7套商品房,**房地产有限公司将销售该7套房屋所获房款中的126.0757万元于2017年5月至8月还给被告人廖水平,剩余23套房产己被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法院查封冻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借条、银行流水凭证等书证;

2、证人廖某丁等人的陈述;

3、被害人胡某戊、龚某某、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廖水平、邹耐芽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指认等笔录。

(七)寻衅滋事犯罪事实

1、因向被告人廖水平借高利贷无法偿还,周某丙被迫将坐落于新余市城南东风管理处**村的一栋兄弟共有的3层自建房(共六套房屋)抵给被告人廖水平,后被告人廖水平多次纠集被告人廖某乙、廖某丙等人采取恐吓、剪电线等方式驱赶原租户,严重影响了他人的生活秩序。比如:

 (1) 2016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廖水平纠集被告人廖某乙、廖某丙到周某丙房子,挨家挨户敲门告知每个租户房子己经不是周某丙的,并称年后要重新搞装修,威胁、恐吓租户赶紧搬走,要不租金交给他们,否则这房子不再续租。

(2) 2016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廖水平又纠集被告人廖某乙、廖某丙到周某丙房子,挨家挨户敲门查看租户是否在上次警告后搬走,发现没人搬离,廖水平等人就拿出房子有关手续给租户看,以断电、断水警告、恐吓所有租户年底之前全部搬走,不搬走就将租金上交给他们。

(3)2017年1月9日下午,被告人廖水平带领被告人周某甲到周某丙房子查看租户是否搬走,发现还是没人搬离,被告人廖水平、周某甲便叫来电工周某丙将房子一楼总闸电线剪断,并把剪断的电线和总闸开关带走,迫使租户尽快搬离。

2、2016年1月至2016年11月份期间,被告人廖水平纠集廖某乙、廖某丙、邹耐芽、周某甲等人多次在高新区办证大厅、聂某某的公司等区域,采取抢夺印章、恐吓及滋扰、纠缠等“软暴力”手段向聂某某追偿高利贷,严重影响了其生产、生活秩序,比如: 

(1)2016年1月22日下午,被告人廖水平与聂某某在新余市高新开发区办证大厅办理江西****有限公司33%股份转让时,伙同被告人邹耐芽从聂某某公司会计易某某手中抢夺用于办理手续的公司印章,随后被告人邹耐芽、周某甲与其引发撕打。

(2)2016年4月至6月份,被告人廖水平多次纠集被告人廖某乙、廖某丙到聂某某的公司追讨债务。其中 2016年6月份左右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廖水平纠集被告人廖某乙、廖某丙到聂某某公司追债,并交代被告人廖某乙、廖某丙要跟聂某某说欠款中也有他们的钱款,以便给聂某某施压。随后,被告人廖某乙、廖某丙采取跟随、缠扰等方式逼迫聂某某还钱。

(3)2016年7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廖水平纠集被告人廖某乙、邹耐芽到聂某某公司追债。2016年9月份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廖水平纠集被告人廖某乙、廖某丙、邹耐芽、周某甲等人到聂某某办公室,通过以锁厂门等言语威胁逼迫聂某某还钱,并最终安排被告人廖某乙强行将聂某某的车子开走(汽车价值已无法评估),停至被告人廖水平住宅地下停车场。

(4)2016年11月份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廖水平纠集被告人廖某乙、廖某丙到聂某某位于新余市**小区的住宅大力敲门追债,并将门锁掰坏,聂某某的妻子华某某带着孙子在家遭受惊吓,不敢开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房屋买卖协议书》、借条等书证;

2、证人肖某某、胡某戌、华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害人周某丙、聂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廖水平、廖某乙、廖某丙、周某甲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指认等笔录;

6、图片资料。

(八)虚假诉讼犯罪事实

1、2010年至2012年期间,夏某某向被告人廖水平借款数十万元,约定按月计息。在夏某某未及时归还借款的情况下,被告人采取“利滚利”方式将利息转为本金借条,逼迫夏某某在一张136万元的利息转本金借条上签字认可。2015年4月15日,被告人廖水平利用该136万元的虚假借条向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夏某某偿还136万元欠款及利息等共计194.08万元,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开庭审理。2015年7月20日,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支持了被告人廖水平大部分诉讼请求,判决夏某某归还借款本金136万元及38.08万元的利息。后夏某某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于2016年1月11日与被告人廖水平达成民事调解,同意支付其90万元。

2、2014年5月9日至2015年6月24日,聂某某分五次向被告人廖水平借款577万元本金,约定按月计息。在聂某某未及时归还借款的情况下,被告人廖水平采取“利滚利”方式将利息转为本金借条,多次逼迫聂某某在多张利息转本金的借条上签字认可,期间,被告人廖水平逼迫聂某某在三张共计92万元虚拟的银行取款凭证上签字并签订与之相对应的借条,又安排被告人邹耐芽取款现金30万元,让聂某某拿着不同的借条对着相应的现金摆拍多张照片,事后由被告人邹耐芽将照片打印,以制造真实借款的假象,最后聂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转本金借条累计金额969.2547万元。2016年11月23日,被告人廖水平利用此前聂某某被逼签订的利息转本金借条、虚假借款照片及虚假转账凭证等材料向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聂某某偿还969.2547万元欠款及利息,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开庭审理。2017年9月4日,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支持了被告人廖水平用虚拟转账凭证起诉的92万元利息转本金借款的事实。后聂某某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于2018年3月29日与被告人廖水平达成民事调解,被告人廖水平同意放弃上述92万元。

3、2011年9月,周某丙因收购加油站资金不足找到被告人廖水平借款200万元,被告人廖水平事先未跟周某丙讲明借款利息及结算方式,在周某丙未及时归还借款的情况下,被告人廖水平采取“利滚利”方式计算,将利息转为本金借条,多次逼迫周某丙在多张利息转本金的借条上签字认可,借条累积金额1243.3254万元,期间,周某丙已还款552万元。2017年2月8日,被告人廖水平利用此前周某丙被逼签订的虚假借条向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周某丙偿还7433254元欠款,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根据被告人廖水平的财产保全申请查封了周某丙所有的以新余市渝水区**加油站名义享有的位于新余市渝水区城北**村委**村小组的土地一宗。后因此事,周某丙在被告人廖水平办公室喝农药自杀,被告人廖水平怕事态扩大,于2017年2月27日向渝水区人民法院提出撤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借条、民事诉状、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姚某某、曹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害人夏某某、聂某某、周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廖水平、邹耐芽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九)骗取贷款犯罪事实

2007年7月6日,被告人廖水平和罗某甲为获取银行贷款资金,以经营白钨矿为由,通过伪造购销合同等材料,向新余市农商银行城南分行申请贷款100万元。

2007年7月8日至2009年4月17日期间,被告人廖水平和罗某甲为获取银行贷款资金,虚构贷款用途,分别向新余市农商银行城南分行申请贷款100万元,向中国银行申请贷款99万元。

2010年4月30日至2017年11月10日期间,被告人廖水平又以苗木采购、农业开发等为由,并使用虚假购销合同等方式,先后向中国银行共计申请贷款4次,累积贷款金额414万元。

上述贷款,被告人廖水平和罗某甲均未按照申请的用途使用,上述银行贷款还款期限内均还贷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到账单、贷款审批表、购销合同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胡某庚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廖水平及同案犯罗某甲、邹耐芽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十)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犯罪事实

新余市****开发有限公司租用新余市渝水区**镇**村委**村小组“**”山场后,计划在该山场种植蓝莓、猕猴桃等果树并建设酒店等基础设施。2015年1月份,身为该公司法人代表的被告人廖水平安排被告人胡彦伟聘请当地村民对“**”山场进行清表施工。由于该山场生长了大量野生香樟树,被告人廖水平、胡彦伟在未办理香樟树采挖手续的情况下,于2015年1月16、17日对“棚下”山场的野生香樟树进行了采挖移植。2015年1月17日10时许,新余市森林公安局接到举报后到现场出警并对“棚下”山场进行现场勘查,经勘查,现场16株香樟树被挖倒,5株香樟树被锯断,胸径规格为5-10公分不等。勘查完后,被告人廖水平指示被告人胡彦伟将现场被锯断、损坏的香樟树进行掩埋处理,导致林业司法鉴定时数据失准。2015年1月19日,经分宜亚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棚下”山场共被采伐香樟树15株,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立木蓄积0.2966立方米。

2015年8月14日,被告人廖水平因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渝水区人民检察院作相对不起诉。2019年10月17日,渝水区人民检察院撤销该不起诉决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企业信息、不起诉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傅某乙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廖水平、胡彦伟的供述和辩解;

4、林业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查等笔录。

(十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事实

2009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廖水平以资金周转为由,未经相关部门批准,采取“口口相传”的方式,以出具借条、承诺支付一定利息为手段,在社会不特定人员邹某乙、钟某乙、王某某等人吸收资金,涉及出借人26名,经司法会计鉴定,被告人廖水平累计吸收公众存款金额3502.48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司法会计鉴定、银行流水、收条等书证;

2、证人邹某乙、钟某乙、王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廖水平的供述和辩解。

二、违法事实

(一)高利放贷违法事实

从2006年开始,被告人廖水平和罗某甲开始从事民间高利借贷,非法获取高额利息,经司法会计鉴定:2009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廖水平累积发放高利贷款1.1881926亿元,非法获利2385.4749万元。

(二)寻衅滋事违法事实

2010年5月17日,黄某某向被告人廖水平借20万元高利贷款,后被告人廖水平伙同被告人胡彦伟等人多次至黄某某家中、单位向其追讨。比如:2012年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廖水平伙同被告人胡彦伟、周某甲携带锤子和钉子至新余市**路**家属楼,对黄某某住宅门锁进行封堵以追偿黄某某的高利贷借款,后发现错堵了黄某某同事段某某家的门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归案情况说明、银行流水等书证;

2、证人段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廖水平、胡彦伟、周某甲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

2018年12月27日、2019年3月19日、7月13日、7月27日,被告人廖水平、谭某某、廖某乙、廖某丙、胡彦伟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9年6月27、28日,被告人周某甲、邹耐芽先后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案发后,公安机关共查扣被告人廖水平、邹耐芽等人的财产价值共计1800余万元,其中扣押、冻结资金30余万元,查扣5辆奥迪、奔驰等品牌小汽车,冻结股份价值1000余万元,查封房屋14套,冻结股票价值90余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耐芽、胡彦伟、谭某某、廖某乙、廖某丙、周某甲等恶势力成员和首要分子被告人廖水平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共同故意实施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虚假诉讼等犯罪活动,以被告人廖水平为首的犯罪团伙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邹耐芽、胡彦伟、谭某某等人为重要成员,被告人廖某乙、廖某丙、周某甲等人为集团成员。

被告人廖水平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了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并从中获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骗取贷款罪、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邹耐芽多次参与敲诈勒索、一次参与虚假诉讼,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胡彦伟多次参与敲诈勒索,参与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谭某某参与一次强迫交易,参与一次非法拘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廖某乙参与寻衅滋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廖某丙参与寻衅滋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周某甲参与寻衅滋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七被告人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被告人廖水平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被告人邹耐芽、胡彦伟、谭某某、廖某乙、廖某丙、周某甲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被告人廖水平、邹耐芽、胡彦伟、谭某某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被告人廖某丙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廖水平、邹耐芽、胡彦伟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分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仕达、钟文强 

2019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廖水平现羁押于吉安市峡江县看守所,被告人邹耐芽、胡彦伟、谭某某、廖某乙、廖某丙现均羁押在分宜县看守所,被告人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40790****)。

2、案卷柒拾肆册,光盘壹佰壹拾伍份,量刑建议书、换押证,随文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