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公诉刑诉〔2019〕1165号
被告人冼某某(自报),男,1982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佛山市顺德区***模具厂员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镇**村**村**号(住佛山市顺德区**街道**里**路**号)。2009年 12月13日因醉酒驾驶被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冼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9年5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4日1时41分许,被告人冼某某醉酒后驾驶粤XEU****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112省道37公里400米(佛山市顺德区大良**中路**楼对开)路段时,被设卡执勤的公安民警查获。
经对冼某某进行抽血检验,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00.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 被告人冼某某的供述;4. 鉴定意见;5.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冼某某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梁毅华
2019年5月17日
附:
1.被告人冼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卷宗两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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