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五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冷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51975********,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阜南县人,住阜南县**村**队**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1日由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冷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冷某持C1驾驶证。2019年9月2日10时50许,冷某驾驶皖******号小型普通型客车沿阜南县鹿城镇淮河路东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逆向行驶至和谐巷巷口,转弯上路行驶时碰撞蹲在机动车道内的被害人许某乙,造成许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冷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网络查询等书证;
2.证人许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冷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冷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冷某驾驶机动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冷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莉
检察官助理:张志婷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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