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红检一部刑诉〔2020〕1213号
被告人冯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41969********,汉族,初中毕业,新乡市**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获嘉县,住获嘉县城区**大道**号院**号楼**单元**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9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向阳逮捕。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冯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冯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冯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2020年4月40日、6月23日、9 8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20年4月24 第一次退回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补充侦查,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于2020年5月2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7月7日第二次退回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补充侦查,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于2020年8月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冯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1月份至2014年10月份,栗某某(已判刑)在新乡市红旗区南干道**租赁房屋内设立新乡市**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该公司以为河北省围场县**矿和河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筹集资金为名,以高额利息为饵,组织业务经理、业务员以口口相传、印发宣传资料的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宣传,以签订借款合同的形式向不特定人群吸收资金8232万元。2014年4月份新乡市**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设立获嘉分部,获嘉分部冯某某、张某某(另案处理),在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相关资质的情况下,采取上述方法非法吸收不特定人员存款共计9183570元,经冯某某介绍导致群众损失金额20446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冯某某照片、户籍信息,群众投资协议、网上追逃登记表、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相关书证;
2、证人李某某、段某某、栗某某等证人证言;
3、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审计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本案被告人冯某某的犯罪情节、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 方
检察官助理:刘名君
(院印)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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