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百右检刑诉﹝2020﹞354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公民身份号码4526261976********,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广西靖西市**镇**村**屯**号,现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街**号**房。曾因犯盗窃罪,2017年12月30日被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曾因犯盗窃罪,2019年6月13日被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冯某某于2020年10月10日12时46分许在百色市右江区**路**门前停车位发现被害人罗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车槽放着一部智能手机,于是冯某某将该手机盗走。经鉴定,罗某某被盗的华为nova6 5G智能手机价值人民币297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调取证据清单、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前科材料等书证;
2.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聘请书、价格认证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图、指认笔录、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冯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下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兴万
2020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730776****;
2.卷宗壹册、光碟贰张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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