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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盗窃一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489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性,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21971********,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住西华县****组。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26日被西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27日被西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3日被西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2日被西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3月11 日被西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7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8日被西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周口市西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2日凌晨三时许,被告人冯某某窜至西华县人民会堂后面小区院内,将被害人周小利停放在院内的红色爱玛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2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冯某某供述与辩解;

2、​ 被害人周某某陈述;

3、​ 西华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扣押、发还清单等书证;

4、​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冯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武悔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在西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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