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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盗掘古某某遗址、古墓葬案起诉书_河南省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殷检一部刑诉〔2019〕74号

被告人冯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111976********,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安阳市殷某某**路**号院**号。因涉嫌盗掘古某某遗址、古墓葬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甲涉嫌盗掘古某某遗址、古墓葬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春天,被告人冯某甲伙同史某某、冯某乙、郑某某、丁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吴某某、许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其位于安阳市殷某某**内挖洞盗掘古墓葬。经确认,该地点属于殷墟重点保护区。经鉴定,盗掘行为对商代文化层造成了严重破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冯某甲户籍证明、抓获证明;2.同案人史某某、郑某某、丁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吴某某、冯某乙、许某某等人供述;3.被告人冯某甲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安阳市殷墟管理处协作函;6.国家文物出境鉴定河南站文物鉴定意见书等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盗掘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殷墟的古某某遗址、古墓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掘古某某遗址、古墓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于红伟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冯某甲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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