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第一部刑诉〔2020〕Z21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汉族,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811985********,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区**路**房,现住广东省惠州市**路**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0日被英德市公安局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本案由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因未查明被害人的身份,无法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冯某某驾驶粤L**号本田小型普通客车沿348省道浛洸往西牛方向行驶至72KM 20M路段时,碰撞到行人未知名氏(女),造成行人未知名氏(女)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英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事故进行认定,被告人冯某某程度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未知名氏(女)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经广东祥正司法鉴定所对未知名氏(女)进行死因鉴定,鉴定结果为死者未知名氏符合交通事故钝性暴力作用致严重颅脑损坏死亡。
被告人冯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在现场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到场处理,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扣押粤L**号小型普通客车;
2书证:被告人冯某某的《户籍证明》等;
3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交通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龙望权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光盘2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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