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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敲诈勒索罪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青海省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青海省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矿公诉刑诉〔2019〕55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826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住:茫崖市某某镇某某村某某号,被告人冯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8月22日被茫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5月1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海西州公安局油沙山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格尔木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茫崖行委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某,绰号杨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2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某某县,住: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海西州公安局油沙山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 2019年9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茫崖行委看守所。

    被告人冯某某敲诈勒索一案由茫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0月29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7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冯某某、杨某某开设赌场一案由海西州公安局油沙山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8月7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7日、11月7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0月7日、12月7日补查重报。

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因本案中被告人冯某某、杨某某存在共同犯罪,被告人冯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六部门《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之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

(一)一人犯数罪的;

(二)共同犯罪的;

(三)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之规定,将以上案件于2019年12月20日并案处理,经上述工作本案已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敲诈勒索罪犯罪事实

2016年,被告人冯某某以被害人娄某某夫妇在中铁十五局第一项目部驻地的某某超市占用其地为由向某某超市店主娄某某夫妇索要人民币5000元整,被害人娄某某分二次给冯某某人民币5000元整。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有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娄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二、开设赌场罪犯罪事实

2017年11月以来,被告人冯某某和杨某某在地税局对面杨某某棋牌室内多次组织赵某某、吉某某等人以“二八杠” 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冯某某、杨某某在赌场中负责“放水”、“抽头”。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有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等; 2.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3.证人证言:证人吉某某等证人证言;4.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

1、被告人冯某某以某某超市占用其地为由向某某超市店主娄某某夫妇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勒索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敲诈勒索罪。

2、被告人冯某某和杨某某组织他人以“二八杠” 方式进行赌博,并在赌场中“放水”、“抽头”,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涉嫌开设赌场罪。

本院为惩罚犯罪,保障公私财物所有权、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飞跃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杨某某现羁押于茫崖行委看守所。

    2.案卷材料拾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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