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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妨害公务_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诉刑诉〔2016〕395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723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租车司机,户籍地甘肃省平凉市灵台县**镇**村**号。2016年2月22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3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3月21日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执行。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2月22日8时许,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莲湖大队西稍门中队中队长胡某某带领民警乔某某、张某某巡逻至本市劳动南路“广成大酒店”门口,在对被告人冯某某驾驶的陕*****出租车违停行为进行处理时,冯某某拒不出示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民警决定将其带回交警队进行调查,在警车上,冯某某将胡某某右手大拇指咬伤。民警将冯某某制服后扭送至公安莲湖分局劳动南路派出所。2016年4月16日经西安市莲湖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某某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受理登记表、抓获经过;2、证人乔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胡某某等民警的身份证明;6、执法记录仪视频资料;7、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胜利

2016年6月2日

附: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在莲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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