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甘检公诉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冯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61975********,大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街**号**,现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2月21日至2020年3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20年2月7日至2020年2月21日、2020年4月22日至2020年5月6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2日1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及其朋友赵某酒后在大连市甘井子区泡崖街道某某KTV包间内,以人身自由被限制为由多次拨打110报警电话要求出警,在电话中辱骂接警人员。泡崖街道派出所民警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后来到现场,发现并无限制人身自由情况,且包间内有遗留冯某某的大便,遂根据110指令将赵某、冯某某先后带回派出所调查。冯某某在被带上警车过程中拒不配合,一直辱骂民警并用脚先后蹬、踹民警王某某胸部和民警黄某某下体。
案发后,冯某某亲属代其赔偿,并获得受伤民警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通话记录截图、现场照片、谅解书、诊疗记录、病情介绍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胡某某、马某某、郑某某、郑某乙、白某某;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KTV监控录像、通话录音、调派录音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辱骂、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世明
检察官助理:胡同军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3911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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