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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双桥检公诉(一)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1196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住承德市承德县下板城镇******号楼**单元**室,2020年1月1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承德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承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承德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承德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9日交由本院办理,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6日13时49分许,冯某某驾驶冀HTS***号小型轿车沿承德市高新区畅远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悦鑫汽修前路段时,车辆驶入道路东侧非机动车道,车辆右前部与行人杨某某相刮撞,造成杨某某受伤、上述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杨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冯某某在本起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人;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全案证据,冯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有认罪悔罪表现,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长缨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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