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开检诉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84********,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号**,现住址:辽宁省大连市开发区**座**室。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3日21时35分,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驾驶号牌为辽B****7小型轿车行驶至大连开发区赤峰街金桥幼儿园路段时,因涉嫌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民警孔某某、朱某某将其现场查获。2020年05月25日,经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血中乙醇司法鉴定,被不起诉人冯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102.82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