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51975********,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工作单位:靖边县****局,陕西省靖边县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靖边县**路**园**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6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驾驶证情况:有证,持C1证。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同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21时15分,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醉酒后驾驶陕K****1号广汽传祺牌小型轿车,从靖边县河东玉家洼村出发,准备驶往靖边县长城路紫薇花园家中,由南向北行至靖边县长城路中段时,将同向前方行驶的陕K****K号丰田牌小型越野客车轻微刮蹭,被民警当场抓获。
经鉴定:冯某某的血醇含量为82.8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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