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95********,汉族,大专文化,农民,陕西省靖边县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靖边县**镇**村**组**号,现住:靖边县**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1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1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的驾驶证情况:有证,持C1证。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1日00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饮酒后驾驶冀F****S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从靖边县长城路紫薇木森烤吧出发,准备回家,车沿长城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龙山路后又沿龙山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龙山路强排站对面路段处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冯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12.33mg/100ml。
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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