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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交通肇事罪起诉书(公开版)_广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1〕22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XXXXXXXXXXXX,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广宁县人,住广宁县XX镇XX村委会XX村。2020年12月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广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5日被逮捕;2021年2月8日经广宁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交通肇事案,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冯某某驾驶粤HXX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广宁江屯墟镇方向往广宁北市墟镇方向行驶,行至S260线K47+200(即广宁县江屯镇义和村委会义和街路段)时,与前方横过道路的行人欧某芳发生碰撞,造成欧某芳受伤送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广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认定,冯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欧某芳不承担此事故责任。经鉴定,欧某芳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待处置,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方赔偿了被害人方经济损失,并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龙志军

 陈洁琳

                                             检察官助理 熊劲峰

                                               

2021年2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广宁县XX镇XX村委会XX村,手机号码157XXXXXXX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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