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开检公诉刑诉〔2021〕28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1324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县**乡**村**组**号,现住址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县**镇**委,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2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0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冯某某驾驶辽A****T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路高速收费口东约200米处,与站立在***路的被害人王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车损,王某某当场死亡的后果。经**区交警大队现场勘查及调查取证,冯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接到122指令后,沈阳市**局**区大队事故科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勘查,于案发现场将被告人冯某某带至***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后带回交警大队接受调查。经讯问,冯某某对涉嫌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谅解书、赔偿协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沈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经济技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煜
检察官助理:魏晓雪
2021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