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冯某某不起诉决定书_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忻州市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忻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231958********,汉族,中专文化,曾任山西古冶**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交城县**街**号**单元**号,住北京市朝阳区**栋**号。该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于2019年7月28日被忻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同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忻州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忻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1年,王某甲开始筹建岚县某矿业有限公司,安排王某甲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以下简称“组织成员”)王某乙组建岚县片保安队伍,并优先录用年轻力壮者。保安队伍组建后,在王某甲和王某乙的安排下,保安队伍统一服装、统一配备橡胶警棍、统一食宿,并由组织成员张某甲统一组织训练。王某甲犯罪组织以亲缘、地域关系为基础,以合法公司企业为外衣,以公司组织架构和运营模式分块分级实行管理。为达到“以黑护商”、“以商养黑”的目的,该组织多次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以王某甲为组织、领导者,以王某丙、王某某、任某某等人为积极参加者,以闫某某、张某乙、许某某和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等人为其他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在疯狂攫取财富的十几年中,以“黑保安”为主体,以暴力为主线,长期以来在交城县、岚县等地实施“摆场”造势,欺压殴打群众、为非作恶,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妨害公务、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欺压百姓、称霸一方,造成当地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极大破坏,在交城县、岚县等地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001年8月,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丁等人妨害公务案件发生后,为使涉案人员逃避刑事处罚,被不起诉人冯某某伙同王某戊在王某甲安排下,以王某戊口述、冯某某执笔形成的虚假材料向公安机关报案,该报案材料谎称有十几名不明身份的人携枪来公司院内抢车,导致双方发生争执打斗。冯某某对王某甲等人妨害公务行为的重要情节作了虚假证明。

2001年9月9日,岚县梁家庄乡某村二十余名村民到某铁矿采矿,王某甲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王某乙安排张某丙集合王某丁等保安对正在采矿的村民进行殴打,致使村民牛某某、郭某某等8人不同程度受伤。事后,组织成员王某丙、冯某某出面调解赔偿了事。

2001年7月以来,某矿业以招商引资的方式入驻岚县梁家庄乡某村,由王某甲统一策划,组织成王某丙、冯某某等人出面,以有偿租用的方式签订书面占地协议并支付租金后,擅自开工建设选矿厂等占用并毁坏某家湾村大量土地。经鉴定,某矿业占用林地总面积41.96亩,其中严重损坏林地总面积为28.78亩,中度损毁林地总面积为5.24亩,轻度毁坏林地总面积为4.14亩,原有道路总面积3.80亩。某矿业共非法占用农用地124.17亩;其中旱地64.09亩(基本农田47.80亩),田坎11.77亩;农村道路2.46亩,灌木林地45.85亩。其非法占用的64.09亩旱地认定破坏程度为严重破坏。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依法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但经审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于2001年进入山西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集团”)子公司岚县某矿业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员,2004年即离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忻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忻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