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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赵某某、张某某、康某某、刘某某寻衅滋事案起诉书(公开版)_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冯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4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陕西省横山区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镇**村**组**号,现住陕西省靖边县**园。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5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8日由靖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9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陕西省靖边县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5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3日经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4199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陕西省横山区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5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3日经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康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4199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陕西省横山区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乡**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5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3日经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5199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陕西省志丹县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志丹县**乡**园**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8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3日经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甲赵某某张某甲康某某刘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8日,某某甲(已判决)与靖边县张家畔镇寨山村西二组张某乙等25户村民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承包了该组位于林荫路西、南环路北的43.25亩土地,承包期70年,承包费共计5498.978万元,双方约定土地承包费分三次支付,2014年7月8日付1800万元,2015年7月8日付某某的75%,2016年7月8日付清所有承包费。签订合同后支付了第一次的1800万元承包款后再未支付。                            

    2016年8月某某甲(已判决)在下欠寨山西二组村民3698.978万元土地承包款没有兑付的情况下,欲在其所承包的土地上开工修建,村民不同意施工,遭到阻挡后,某某甲为了强行施工,将该宗土地土方工程承包给刘某乙(已判决),并让刘某乙雇佣社会闲散人员在场维护秩序,并给付5万元前期费用,企图强行施工。后刘某乙黄某某(已判决)纠集了被告人冯某甲赵某某张某甲康某某刘某甲等社会闲散人员在南环里工地进行强行施工。为统一辨识,某某甲安排公司人员某某乙为雇佣来的社会闲散人员统一购买了迷彩服、安全帽,企图强行施工。

2016年9月1日,某某甲刘某乙黄某某、杜国银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冯某甲赵某某张某甲康某某刘某甲等人在林荫路西、南环路北所承包的土地上强行施工,受到寨山村西二组村民阻挡,某某甲等人让冯某甲赵某某张某甲康某某刘某甲等人员阻止村民进入施工现场,并对进入工地的村民进行阻挡拦截,对挡铲车的村民杨某某进行殴打,将村民冯某乙右腿、右脚碰伤,后村民张某乙张某丙分别将一辆红色北京现代牌轿车陕K****6和一辆银灰色五菱牌面包车陕K****2挡在铲车前方,阻挡施工,被社会闲散人员掀翻,致车辆受损。

经靖边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北京现代车维修价格4650元,五菱牌面包车维修价格3268元,共计车损7918元。

2016年9月10日,某某甲刘某乙黄某某再次纠集冯某甲赵某某张某甲康某某刘某甲等社会闲散人员,在林荫路西、南环路北所承包的土地上强行施工,再次受到寨山西二组村民阻挡,黄某某等人让雇佣的冯某甲赵某某张某甲康某某刘某甲等社会闲散人员阻止村民进入施工现场,并在拦截拉扯村民过程中和村民发生冲突,将村民魏某甲张某丁魏某乙、魏五五、张某乙等人打伤。

经靖边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魏某甲头皮挫伤,面部皮肤挫伤均属轻微伤。张某丁头皮挫伤,头皮裂伤属轻微伤。

被告人冯某甲于2019年12月23日主动到靖边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赵某某于2020年2月21日主动到靖边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张某甲于2020年5月23日主动到靖边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康某某于2020年5月26日主动到靖边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刘某甲于2020年7月2日主动到靖边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冯某甲赵某某张某甲康某某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甲赵某某张某甲康某某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赵某某张某甲康某某刘某甲在公共场所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造成人员受伤、财产损失、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甲赵某某张某甲康某某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边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 柳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甲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被告人赵某某张某甲康某某刘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捌册,量刑建议书贰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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