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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朝阳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县检公诉刑不诉〔2019〕197号

被不起诉人冯朝阳冯某某,男,1991年5月22日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2199105220032130682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定州市南城区庞家佐村6队30号河北省定州市南城区**村**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朝阳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1日17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冯朝阳冯某某在长沙县黄兴镇黄江公路中建八局项目部对面单位宿舍内饮酒。当日20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冯朝阳冯某某醉酒后驾驶牌号为冀F7761N冀******小型轿车沿长沙县黄兴镇黄江公路由东往西行驶至国展路路口时被交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含量呼气式检测,结果为91毫克每100毫升。随即,民警将其带至长沙县黄兴卫生院提取血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9毫克每100毫升。

2019年10月31日,被不起诉人冯朝阳冯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冯朝阳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冯朝阳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朝阳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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