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百右检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某某甲,男,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011949********,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镇**村**屯**号。 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某某甲于1976年在百色市右江区某镇向某镇某村一个叫啊六的男子购买了一把砂枪用于打猎,1978年之后闲置不用,后一直收藏在百色市右江区某镇某村某屯**号自家厨房隔层上。2020年2月13日,其儿子某某乙因非法携带枪支、弹药被查处,在对其住所**,还在厨房隔层发现某某甲购买并收藏的涉案砂枪一把。经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涉案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具有正常的射击性能及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
2.证人某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枪支、弹药检验鉴定书;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铭
2020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某某甲现在家,联系电话:1387768****、1897860****(某某甲儿子);
2、卷宗壹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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