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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某某危险驾驶罪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布克赛尔县检一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再某某,女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01211987********,哈萨克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住新疆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街**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1日被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02日03时39分许,犯罪嫌疑人再某某涉嫌酒后无照驾驶新GQ****红色两轮摩托车,行驶至和布克赛尔县**镇**路路段处,被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被带至和布克赛尔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再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29.09mg/100ml,构成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受案登记表;(2)、违法犯罪记录证明;(3)、查获经过说明;(4)、常住人口信息;(5)、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6)、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7)、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8)、车辆指认照片;(9)、抽取血样照片;(10)、酒精检测仪使用照片(附结果单)。

2.证人证言:证人吾某某、吾某某、铁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再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再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为129.09mg/100ml,其行为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再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布克赛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清丽

检察官助理:董红红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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