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瓮检公诉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1211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县,住贵阳市**县**乡**村***组,2010年5月6日因故意伤害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9月25日因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瓮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瓮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6日被瓮安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121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县,住贵阳市**县**乡**院村***组,2013年11月25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瓮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瓮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6日被瓮安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段某甲,曾用名段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22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县,住开阳县**镇**村**组,2019年6月3日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2年3月8日因参与赌博被行政处罚,2015年5月28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处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瓮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瓮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6日被瓮安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冉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1211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县,住贵阳市**县**乡**院村**后组,2017年8月2日因殴打他人被行政处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瓮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瓮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6日被瓮安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91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县,住贵州省**县***镇**村**组,2016年3月11日和2019年3月19日因赌博分别被行政处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瓮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6日被瓮安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251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住**县**镇**村***组,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瓮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瓮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6日被瓮安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25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住**县**镇**村**组,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瓮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瓮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6日被瓮安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严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25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住**县**办事处****区*栋***室,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瓮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瓮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6日被瓮安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24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县,住贵阳市**区***出租屋,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瓮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瓮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6日被瓮安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卻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25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住瓮安县**办事处****栋***室,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瓮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瓮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6日被瓮安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蒙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251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住**县**办事处**路*****栋****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经瓮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6日被瓮安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瓮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等11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5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潘某甲(另案处理)伙同龚某某(另案处理)、张某某(另案处理)在瓮安县**镇**水、**酒厂、**以及**县等地的山林中,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以“摇包谷子”猜单双的方式进行赌博。段某甲、李某甲、周某甲(另案处理)、李某甲(另案处理)等人为赌场当庄摇宝,李某乙(另案处理)、严某某等人多次为赌场打水(收钱、赔钱,抽取费用),蒙某某、邱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为赌场开车拉赌博工具、转运赌博人员和为赌场望风(放哨)。
2、 2018年8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另案处理)、 龚某某(另案处理)、杨某某等人在瓮安县**镇、**镇、**办事处以及余庆县等地的山林中,以营利为目的合伙开设赌场,组织赌博人员以“摇包谷子”猜单双的方式进行赌博。谭某某、米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为赌场当庄摇宝,胡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开车为赌场接送赌博人员,潘某乙(另案处理)、罗某某等人为赌场望风(放哨)。
3、2019年2月至5月31日期间,被告人潘某甲(另案处理)、周某乙(另案处理)在瓮安县县城彭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的住宅以及**镇、**镇、**镇等地的山林中,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组织赌博人员以“摇包谷子”猜单双的方式进行赌博,冉某某、陈某某、唐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为赌场当庄摇宝,刘某甲、冉某某等人为赌场打水,潘某乙(另案处理)、卻某某等人为赌场望风(放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前科材料等书证、2.潘某甲、张某某、龚某某、米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谭某某、陈某某等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陈某某等十一人为谋取利益,在潘某甲、张某某、龚某某等人开设的赌场内多次出资当庄摇宝、打水(收钱、赔钱、抽取费用)、望风(放哨)、开转车(接送赌博人员)以及杨某某与张某某、龚某某多次合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陈某某等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谭某某、段某甲、冉某某、卻某某、严某某系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瓮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陶孟昌
二0二0年五月十四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陈某某、段某甲、冉某某、李某甲、罗某某、严某某、刘某甲、卻某某、蒙某某羁押于瓮安县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羁押于黔南州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九份
4.证据开示一份
5. 讯问李某甲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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