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检刑一刑诉〔2019〕205号
被告人关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3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住**乡**路**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5日被襄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经我院批准逮捕,2019年9月13日被襄汾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襄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5日晚,被告人关某甲在襄汾县**乡**村杨某某家喝酒时,因琐事与关某乙发生争执,关某甲将关某乙致伤。经鉴定,关某乙身体之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关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襄汾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亢俊伟
2019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关某甲现羁押于临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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