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18〕446号
被告人关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8811989********,满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盖州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1月3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2018年1月16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被该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关某某来到其前女友被害人某某某位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家中要求见面。被害人某某某拒绝与其见面。当日20时15分,被告人关某某从楼外护栏爬到被害人家中进行语言威胁,被害人报警,经警察劝说后被告人关某某离开。当日20时25分,被告人关某某又沿着楼外护栏爬到被害人某某某家中,把被害人某某某的一部金色iphone7PLUS手机与一部金色oppoR7手机摔坏并与被害人某某某发生口角。次日6时许,被告人关某某从被害人家中离开。经估价,被毁坏物品总价值58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被摔坏的手机照片;
书证: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记录、谅解书;
被害人某某某的陈述;
被告人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民廷
检 察 员: 吴 海
2018年8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24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