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19〕926号
被告人关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31199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大连**店**,群众,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路(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明水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6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7日因身患疾病暂不能收押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19年8月30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0月10日重新报送。2019年11月11日再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20日重新报送。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关某某与被害人某某甲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昌临六楼台球室因台球输赢问题发生争执,某某甲用台球杆击打关某某脸部,关某某拿起台球杆反击,后二人台球杆被打断,继而厮打在一起。在厮打过程中,关某某将某某甲左手中指咬伤。经鉴定,某某甲左手中指远节大部分离断,左手中指远端指间关节以远2/3缺失,残端皮肤包埋,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2019年3月6日16时许,被告人关某某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关某某赔偿被害人某某甲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5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前科查询记录、赔偿谅解书、收条、暂不收押通知书、补充侦查报告等;
2.证人高某某、某某乙证言;
3.被害人某某甲陈述;
4.被告人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附讯问录像光盘);
5.鉴定意见:辽宁学苑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马琳娜
检 察 员: 吴 海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关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9114****;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宗两册,《认罪认罚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函1份、补充侦查报告1份、赔偿谅解书及收条各1份、讯问录像光盘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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