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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承双桥检公诉刑不诉〔2019〕43号

被不起诉人关某某,男,195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3195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现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号。2018年8月1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承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承德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犯罪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关某甲、关某乙、付某某、李某某、高某某、关某丙、关某丁、关某某、关某戊、关某己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4日14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关某丙请亲戚朋友在承德市高新区中诚左岸东坡饭店吃饭,共消费2618元人民币。饭后马某某、关某丙等人以雅间空调不凉导致两位亲属(关某戊、关某己)中暑为由拒不结账,同时要求饭店工作人员陪中暑人员去医院看病,后与饭店的工作人员发生吵闹,致使该饭店无法正常营业。后高新区公安分局冯营子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处置,马某某、关某甲、关某乙、付某某、李某某、高某某、关某丙、关某丁、关某某不听劝阻,不停地与民警大声吵闹,同时还对民警进行推搡、撕扯、辱骂、诬陷警察打人。期间马某某在该饭店的大厅内小便,并纠集本案其他被告人长时间在饭店内滞留,先后两次将饭店的正门堵上,致使部分前来吃饭的客人无法进入用餐,严重扰乱了饭店的正常经营活动。

本院认为,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第二款规定,决定对关某某不起诉。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一九十二月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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