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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某某容留、介绍卖淫案起诉书(公开版)_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鹤淇滨检一部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关某某,1981****日出生,身份证号4106221981********,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地河南省淇县,现住淇县******。因涉嫌容留卖淫犯罪,于20191129日被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卖淫犯罪,202013日经本院决定,于日被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份至2019年11月,被告人关某某多次容留张某某、李某某在淇滨区贸易一区其租住的足疗按摩店内从事卖淫活动,并以每次10元-30元的价格从中抽取提成共计407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证人张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关某某有期徒刑两年至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士华

邢维菁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关某某现羁押于鹤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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