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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耿XX交通肇事罪的辩护词

2018-02-18 尘埃 评论0

2014年2月,某县区以耿XX骑电动车撞死张XX一案,以耿XX涉嫌交通肇事罪,向县法院提起公诉,要求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耿XX3年以下有期徒刑,后法院依法审理后,最终采纳辩护人的大部分辩护意见,判决耿XX4个月拘役结案。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通海律师事务所接受朱某的委托,指派我作为本案犯罪嫌疑人耿XX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的辩护人,我接受委托后,详细地了解了本案的相关情况,会见了耿 XX本人,复印查阅了本案的相关卷宗,尤其是经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和质证后,使我们对本案有了一个更全面的理解和认识,现依据事实,结合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耿XX具有自首情节。

本案的卷宗材料中显示,2013年11月4日9时许,当耿XX骑两轮电动车,在事发现场撞伤骑自行车横穿马路的受害人后,并未离开现场,而是积极配合交警拨打急救电话救人,而后在现场等待交警事故科办案人员的到来;并如实向办案机关交代案发过程;耿XX在案发后,在现场等待,并如实供述案发经过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自首和立功的司法解释法发【2010】60号,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的规定,构成自首;该情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及河南省人民法院有关量刑细则的规定,依法应对其减轻基准刑的20%以下。

第二,耿XX系残疾人犯罪。

本次耿XX之所以会造成此次交通事故,主要原因是耿XX视力有障碍所致;经法庭质证证据证实,耿首峰右眼失明,左眼视力严重低下,仅有0.2;综合为视力四级伤残;该情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及河南省人民法院有关量刑细则的规定,对于“聋或哑,视力或听力存在严重障碍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故此,应对耿XX减少其基准刑的20%。

第三,被害人对事故的发生存有明显过错。

通过法庭调查和质证现场图纸和侦查机关的责任认定书,已经证实,本案中的受害人在事发当时,已是85岁的高龄;是其骑着自行车在横穿马路时,与直行视力有障碍的被告人发生碰撞才造成该起交通事故;因此,客观地讲,本次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认定被告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存有显示公平之嫌;即便是被害人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对于作为一个85岁高龄的老人,骑着自行车横穿马路从事这种高度危险的活动来看,也足以证实,被害人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存在着主观上和客观上的明显过错;故此,该情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及河南省人民法院有关量刑细则,对于“被害人有明显过错的,可以减少其基准刑20%以下”的规定,理应据此减少耿XX基准刑的20%。

第四,耿XX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当庭认罪。

本案中相关的证据及当庭耿XX的表现,已经证实,耿XX自事故发生后,一直都在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如实供述事故发生的经过;诚恳的认罪伏法;尤其是在今天的法庭上,当庭认罪,当庭悔过;该情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及河南省人民法院有关量刑细则,对于“当庭认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10%以下”的规定,理应据此减少耿XX基准刑的10%。

第五,耿XX家庭生活困难,系初犯,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庭审中,辩护人出示的相关证据已经证实,耿XX家庭生活贫困,几年来,其和母亲都是村里的低保户,靠政府补助维持家庭生活;2013年上半年,其父亲又因患食道癌在省人民医院住院,为此,目前还负外债五万多元,至今未能归还;目前,其上有年迈的母亲,下有未成年的儿子;经济状况和生活状况可想而知;这也是其家属不能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直接原因;一直以来,耿XX虽然家境贫困,但始终都遵纪守法,从未有过违法犯罪的行为;因此,此次过失犯罪系其初犯;此次之所以过失犯罪,与本人身体残疾视力障碍,以及被害人的过错有直接关系;考虑到其一贯表现较好,系初犯;又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依据河南省人民法院有关量刑细则关于“交通肇事罪”量刑起点的规定;对于死亡一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在6个月和1年零6个月之间确定基准刑起点的规定;综合上述客观酌定情节,确定耿XX1年有期徒刑的基准刑较为适宜。

第六,应依法对耿XX处6个月以下拘役为宜。

关于耿XX最终的宣判刑,辩护人认为,综合上述辩护人第一至第五条辩护意见,如果耿XX的基准刑为1年【12月】的话;耿XX宣判刑就应当为:12月乘以【1-20%】乘以【1-20%】乘以【1-20%】乘以【1-10%】=5.5个月;因此,理论上,应当判处耿首峰6个月以下拘役。

综上所述,耿XX虽热客观上过失构成了犯罪,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也未能给予被害人赔偿;但这都不是耿XX主观上想要的结果,和想逃避的责任;实属耿XX本人家庭贫困,力不从心所致;耿XX当庭深刻而诚恳的忏悔和歉意;已经足以说明他内心惭愧和无奈;对于这样一个家境贫困,老实守法,过失犯罪的残疾初犯而言,再处以较重的刑法,显然,既不符合法定的从重原则,也不符合社会主义法律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人性化目的;更不具有实际的社会意义;如果能对其从轻处罚,既尊重和体现了法律的指导精神,同时也体现了人性高尚一面;而且也有利于被告人早日出狱,用实际行动赔偿被害人家属和回报社会。因此,恳请合议庭综合考虑本案耿XX所具备的上述法定从轻情节,结合同类犯罪在本地区量刑实际情况,对耿XX处以6个月以下拘役为盼!

河南通海律师事务所

李鹏起律师

2014年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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