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一部刑诉〔2021〕15号
被告人兰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31983*******,傈僳族,初中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住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乡**村委会*组**号。2020年12月04日,因无证驾驶,被华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予行政罚款3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华坪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22日被华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华坪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1年1月14日被华坪县人民检察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并交由华坪县公安局新庄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云南省华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1年1月15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1年1月14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其答复称自己受损较小,双方各自损失自己各自承担,对刑事方面如何处理没有异议;于2021年1月28日听取云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王某的意见,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和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于2021年1月28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04日13时40分许,被告人兰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位于华坪县**乡**村*组**号家中(父女二人生活),沿华坪县境内**线(村道)行驶到**村完小接读小学的小孩。15时左右,其又独自从**村完小沿**线原路往**村*组**号家中行驶。15时20分许,行驶到**线K70+200M (**乡**村猴子岩)路段处时与对向由陈某某驾驶的******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兰某某轻微受伤,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半挂牵引车驾驶员报警后,查获此案。经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认定兰某某负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陈建林无责任。经丽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兰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277. 05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结论;5、事故现场照片、现场辨认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负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兰某某负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乙醇含量达200mg/ml以上、无证驾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之规定,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兰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建议法庭判处被告人兰某某拘役三个月,可适用缓刑,缓刑考验期为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洪贵
检察官助理:杨黎波
2021年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46955****;小组长电话:15887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6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村委会证明及常住人口登记表(父女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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