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滦检一部刑诉〔2020〕248号
被告人鞠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41977********,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住滦南县**镇**村南**排**号,2020年10月28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被滦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滦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0日晚8时许,被告人鞠某某酒后驾驶冀******号小型轿车从唐山市古冶区回滦南县,行驶至滦州市何茨线48公里处时被滦州市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被告人鞠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8mg/100ml,抽其血液进行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4.4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被告人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唐山市宏基实业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鞠某某对指控其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滦州市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厉志勇
检察官:霍芳芳
(院印)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鞠某某现住滦南县**镇**村南**排**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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