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南检刑诉〔2020〕256号
被告人党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公民身份证号码4525021980********,汉族,大学专科文化,住港北区**路**小区**号**幢**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17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党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8月初的一天15时许,被告人党某在贵港市港南区中山南路**号南湖购物广场超市内的二楼卖酒专柜盗得两瓶劲酒;到了次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党某又窜到南湖购物广场超市内,在一楼日用品专柜盗得牙膏和牙刷各一支。
2.过几天后的一天下午17时许,被告人党某在南湖购物广场超市内的二楼卖酒专柜盗窃了两瓶劲酒。
3.2020年8月14日上午,被告人党某在南湖购物广场超市内的二楼卖酒专柜盗窃了两瓶劲酒。到晚上八时许,被告人党某又窜到南湖购物广场超市内的二楼卖酒专柜盗得两瓶威士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超市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健扉
2020年12月7日
附:
1. 本案侦查卷宗贰册;
2. 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 量刑建议书壹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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