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南检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党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803196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港市港南区,住港南区**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1月29日被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8年5月26日刑满释放;2019年4月15日又因盗窃罪,被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2日经贵港市港南区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5月24日1时许,被告人党某某窜至贵港市港南区木格镇**村**屯,利用事先准备好的锯子将罗某某养鸡房的防盗网和窗锯断,然后爬窗进入将14只母鸡偷走,其中8只鸡卖得150元。经鉴定,党某某盗窃的14只母鸡的价格为1100元。
二、2020年5月16日,被告人党某某窜至贵港市木格镇**村**屯,将邓某某住宅对面厨房内的一口大铁盆偷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秋言
2020年7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贵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建议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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